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第三条 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四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六条 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体育课教学
第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
第八条 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 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第三章 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条 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除安排有体育课、劳动课的当天外,每天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各种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认真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达标活动和等级运动员制度。学校可根据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远足、野营和举办夏(冬)令营等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
第四章 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有条件的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等学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开展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训练。
第十三条 学校对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学生,应当安排好文化课学习,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并注意改善他们的营养。普通高等学校对运动水平较高、具有培养前途的学生,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学校体育竞赛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普通小学校际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区、县范围内举行,普通中学校际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自治州、市范围内举行。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举行。
第十五条 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学生参加国际学生体育竞赛。
第十六条 学校体育竞赛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体育竞赛制度和规定,树立良好的赛风。
第五章 体育教师
第十七条 体育教师应当热爱学校体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素养,掌握体育教育的理论和教学方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数内,按照教学计划中体育课授课时数所占的比例和开展课余体育活动的需要配备体育教师。除普通小学外,学校应当根据学校女生数量配备一定比例的女体育教师。承担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训练任务的学校,体育教师的配备应当相应增加。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师进修培训。对体育教师的职务聘任、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他任课教师同等对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妥善解决体育教师的工作服装和粮食定量。体育教师组织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应当计算工作量。学校对妊娠、产后的女体育教师,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予相应的照顾。
第六章 场地、器材、设备和经费
第二十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各类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标准,有计划地逐步配齐。学校体育器材应当纳入教学仪器供应计划。新建、改建学校必须按照有关场地、器材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在学校比较密集的城镇地区,逐步建立中小学体育活动中心,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社会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设施应当安排一定时间免费向学生开放。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维修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或者破坏体育器材、设备。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需要,把学校体育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内,予以妥善安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学校教育经费时,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体育经费,以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国家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经费上应当尽可能对学校体育工作给予支持。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支援学校体育工作。
第七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应当列入督导计划。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由一位副校(院)长主管体育工作,在制定计划、总结工作、评选先进时,应当把体育工作列为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规模较大的普通中学,可以建立相应的体育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干部和管理人员。班主任、辅导员应当把学校体育工作作为一项工作内容,教育和督促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学校的卫生部门应当与体育管理部门互相配合,搞好体育卫生工作。总务部门应当搞好学校体育工作的后勤保障。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以及大、中学生体育协会等组织在学校体育工作中的作用。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高等体育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专业的体育工作不适用本条例。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成人学校的学校体育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1979年10月 5日发布的《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和《中、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同时废止。
大郑镇中心小学
2014年9月
学校体育管理制度
一、 体育课堂常规
体育课堂常规是为了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对师生提出的一系列基本要求,是学校体育教学管理的一项工作。
体育课堂常规应根据各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无须强求一律。常规条文的制定,应明确具体,其内容包括师、生两个方面,一般有以下几点:
(一)课前常规
1、教师课前的准备工作,如教师课前的备课和制定教案,了解学生的情况,场地、器材的准备,安全设施和清洁卫生工作。以及服装的准备等。
2、学生因病、伤,女生例假不能正常上课,课前由体育委员或学生自己主动向教师说明。教师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3、规定师生于上课前3分钟到达操场,等候上课。
(二)课中常规
1、学生准时按指定地点集合,上课铃声响后,体育委员进行整队,向教师报告,教师向学生宣布课的任务、内容等。
2、学生上课时的服装、鞋帽等规定。
3、学生上课时,必须遵守课堂纪律;爱护场地、器材;服从教师提出的要求和体育委员的调动,努力完成课的各项任务和要求。
4、教师按教案进行教学,关心全体学生,注意安全卫生,检查见习生完成的任务。
5、课后结束时,进行小结和讲评,提出课后锻炼的要求,宣布下次课的内容;布置课后归还器材和场地整理工作。
(三)课后常规
1、教师每次课后,应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革措施,写好课后小节。
2、教师检查所布置归还器材等工作的执行情况。
二、课间操制度
课间操是体育活动的组织形式之一,是学校作息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课间操有助于消除学生学习产生的疲劳,以充沛的精力投入到下一阶段的文化课学习中去。为此我们提出了以下要求:
(一)、体育教师坚持只岗位制,教师统一指挥,其他教师到现场督促学生认真做操。
(二)、体育教师没有特殊情况必须全部到位。课间操时间一律停止处理于无关的日常工作,配合值周教师完成组织工作。
(三)、课间操的管理应于学校德育处紧密配合,每学期有课间操的安排。每周要有课间操的评比汇总表,每天要有专人负责资料管理,并给学校的管理提供高信度的依据。
(四)、学校要有专人负责音响设备的管理和维修,每学期检查维修,保障课间操时的音响效果。
三、体育教学研究活动制度
行政部门规定,学校每两周有一课时的教研活动时间。这个时间是全体教师进行教学研究活动的时间,不应挤占,为此我们提出了以下要求:
(一)、每两星期一第一节自习课为教研活动时间,组长要求严格考勤,教师应自觉遵守纪律。
(二)、每位教师必须积极认真参加教研中心及教研室组织的活动(参加活动要有记录)。每学期教研活动不少于8次。
(三)、每次教研活动要有明确的内容、任务要求并做活动记录。
(四)、教研活动以听课评课,学习法规性文件,学习新大纲,集体备课,研讨教材,教法为主。
(五)、教研活动,也可安排本校教师进行专题讲座或集体开展课题研究,写研究文章,研究如何宣传本校体育工作。
四、课外体育活动制度
课外体育活动是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增强学生的体质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为此我们提出以下要求:
(一)、课外体育活动应加入学校总课堂表中,要有专人负责此工作。
(二)、课外体育活动要根据学校场地器材情况,因地制宜统筹安排。
(三)、严格管理,保证安全。应有专人到场指挥辅导,要求班主任跟班组织,体育委员集合整队清点人数上报主管教师,按时归还器材不得丢失。
(四)、利用课外体育活动时间组织小型竞赛。
(五)、充分发挥学生会干部的作用,及时表扬出勤率高、组织纪律性强,锻炼积极性高的班级。
五、学校场地器材管理制度
(一)体育器材的管理
1、体育教师必须维护运动场的整洁,保证各种器材的完整性,发挥主人翁精神,对室内外场地器材勤查、勤看、勤护理。
2、器材必须分类放置在位置,摆放整体。要建立帐目,保证器材的所以率和完好率。
3、任何人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外借体育器材。外借器材收回时必须检查器材完好情况,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二)场地器材的所有
1、体育教师在所有场地器材时必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课前做好安排,不得临时抢占场地器材。
2、体育教师课前必须检查所有场地器材,做好计划,确保安全使用,并将场地和器材使用数量写入课时计划。
3、课外体育活动使用器材,由值周教师统筹安排管理,对活动班级使用器材合理分配,尽量满足学生锻炼需要,活动后及时清点入库。
(三)场地器材的维护
每位体育教师都有保护场地器材的责任和义务,平时要勤查、勤看、勤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一般损坏及时修理,做到不等、不靠、自己动手,自己不能维修的要及时请有关部门维修。
大郑镇中心小学
2014年9月
小学体育活动安全制度
1、体育活动,实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老师组织学生体育活动,要认真检查体育设备,对已损坏,不符合要求的设备,严禁学生使用,并及时报修。
2、开展活动前必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讲明活动要令,做好示范、指导、防护工作。
3、老师不得指导学生开展有危险性的活动,学生不准离开老师自行开展有危险的活动
4、活动中要充分发挥学生相互帮助的作用,保护措施要切实有效。
5、在体育活动中老师有组织、指导的责任,因组织指导过错造成学生身体伤害事故老师要负责任。学生不听指挥,擅自活动造成的身体伤害事故,则应由当事人自负全部责任。
6、体育教育管理部门对校内的体育活动器材、设备、场所,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损坏的要及时修复更新,确保学生体育活动安全。
大郑镇中心小学
2014年9月
体育场地与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一、学校体育场馆是师生开展体育运动、锻炼身体的场所。师生要重视、支持体育场地、器材的管理工作。
二、专任教师和管理人员要了解体育场馆的给排水、电路、广播线路的铺设,大型运动器械的埋设等情况,经常检查,做到安全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现有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学校领导。
三、师生要爱护体育运动场地、器材及设施。学生上课未经教师允许不能擅自攀爬器械。
四、班级上体育课所需器材,由
五、班级课外活动需借用的体育器材由班主任或任课体育教师办理,否则管理员拒绝借器材。
六、师生借用的体育器材只限在校园内使用,下课后归还,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办理续借手续。
七、管理员应根据教学要求制定每周课外活动场地、器材安排表。
八、保管员认真负责管理好器材。做到每天一检查(当天器材点数归类),一周一大查(清点与整理),每月一整理。发现有缺损现象,及时修补并配齐器材,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九、凡校外租用场地、器材的,除上述条件外,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使用。
大郑镇中心小学
2014年9月
体育备品库管理使用制度
⒈体育课或课外活动学生借用器材要有记载,归还时要检查数量和有无损坏。
⒉学校运动队借用器材要有记载,如有损坏或丢失,根据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进行赔偿,并有记录。
⒊对学校教工借用器材,要履行登记手续,归还时要予以注销。
⒋借用体育器材丢失或损坏者,酌其程度予以一次性赔偿。
⒌外借的体育器材丢失或损坏应按价赔偿,并进行登记加以说明。
⒍每学期要清点器材设备一次,管理人员工作变动要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大郑镇中心小学
2014年9月
体育教学器材借用制度
⒈任课教师每学期初应填写器材使用安排并交器材室。
⒉体育器材只能用于教学,概不借给非教学用。
⒊校外和组外借用贵重仪器者须经校长批准,并通过教研组长,在不影响本组教学的原则下方可借出,并需定期归还。
⒋借用器材和材料要认真填写借还记录。
⒌器材使用完毕要及时归还,并经管理员验收。
大郑镇中心小学
2014年9月
体质测试室管理使用制度
⒈体质健康测试仪器、设备由专人统一管理和维护,非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使用、拆改、移动或调换测试仪器和相关设备。
⒉测试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确保每年一次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工作顺利进行。
⒊测试管理教师必须按仪器使用说明书要求或培训要求进行规范操作,如有违规操作应及时纠正。
⒋每次测试开始前,测试管理教师应负责检查电源、仪器、设备是否正常、安全; 每次测试结束后,测试管理教师应再次检查仪器,并断开电源、关窗、闭室,杜绝一切安全隐患。
⒌测试室内严禁吸烟、大声喧哗、打闹和乱丢杂物。
⒍自觉保护室内设施和设备。测试期间,不得随意触碰测试仪器,若有意损坏须照价赔偿。非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开启仪器,对不按要求、违规操作所导致的仪器损坏,责任人应负责赔偿。
⒎保持测试室的清洁,定期对场地器材进行消毒处理。任何进入测试室的人员均有维护场地环境卫生的责任和义务。
大郑镇中心小学
2014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