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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2016年修订)

2017年03月06日 14:10:02 访问量:661

 

 

 

  辽宁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2016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辽宁省全面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方案。

一、课程设置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体现义务教育的基本性质,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施素质教育,强化学生发展核心素养的培养,使学生具有中华文化底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国际视野;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具有民主法治意识、生态文明意识、社会责任感,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具有适应终身发展和社会发展的核心素养,扎实掌握和运用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养成初步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健康的身心和强健的体魄,初步养成健康的审美情感和生活方式;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二、课程设置原则

1.均衡性原则

根据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要求,均衡设置课程。各门课程比例适当,总课时数和课时比例均在国家规定范围之内,以保证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依据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科知识的内在逻辑,义务教育阶段九年一贯整体设置课程;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成长的需要和认知规律,根据时代发展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课程门类由低年级到高年级逐渐增加。

2.综合性原则

统筹整合国家、地方、校本课程内容,加强学科间的相互配合、相互渗透,发挥综合育人功能。

设置综合课程,开设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历史与社会、科学、艺术、综合性地方课程等。

设置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同时开展学科实践活动。

3.选择性原则

设置综合与分科相结合的课程。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和学生的不同需求,选择分科课程或综合课程。

增加学年安排课程和课时的灵活性。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学年开设的课程和课时。

保证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有一定课时,为地方、学校自主开发或选用课程留有空间。

三、课程设置安排

根据教育部课程设置的要求,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制定《辽宁省义务教育课程(综合与分科)安排表》(附)。

四、课程设置说明

1.本方案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所有学校,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民族学校、复式教学点的课程设置可以参照执行本方案。

2.每学年上课时间为35学校机动时间为2周,由学校视具体情况自行安排(如学校传统活动、艺术节、科技节、运动会、研学旅行等)复习考试时间2周(九年级第二学期毕业复习考试时间增加2周)。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共13周。晨会、班队会、科技活动、文体活动等,由学校自主安排。

3.统筹国家、地方和校本课程,注重课程之间和学科之间的联系和整合,打破各类课程和学科之间的壁垒提炼课程主题,积极探索“全课程”整合教学、“主题式”学习活动等避免课程内容的重复交叉脱节错位问题。

4.在不增加周课时数和周教学时间总量,不减少品德、体育与健康、艺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平均周课时的前提下,根据学生发展、课程实施的需要和学校的实际情况,以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形式,积极探索长短课、周课、跨学科课、跨年级课等不同方式,科学、灵活安排课时。

5.结合学科特点,把德育目标落实到学科教学之中,强化学科教学的德育功能,有机地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把德育课程与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班团队会、各类专题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学校文化建设、重大纪念日及传统节日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与校风、学风、班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综合育人功能,构建全科育人、全程育人、全员育人的新格局。

6.认真贯彻落实“健康第一”的原则,保证每天“阳光体育活动1小时”。

7.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为国家规定的必修课,其主要内容包括:信息技术教育、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以及劳动与技术教育等。义务教育阶段三九年级开设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其中劳动与技术教育、信息技术教育可单独开设,每周各1课时。其课时可与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的课时结合在一起使用,既可分散安排,也可集中安排。

8.我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校本课程由学校自主开发。

9.在不增加学科总课时的前提下,各学科不少于10%的课时用于开展学科实践活动在内容上可以某一学科内容为主开展学科实践活动,也可综合多个学科内容开展跨学科主题实践活动。可把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和各学科实践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也可与地方课程、校本课程有机结合起来,以主题教育等方式,组织多种多样的社会实践、拓展训练、科技普及、公益性劳动等活动。全面落实学科实践活动,保证课时不挤占,防止实践环节弱化虚化问题学科实践活动由市、县(市、区)指导,学校具体统筹安排,做到因地制宜、灵活多样。

10.在义务教育阶段语文课程中,按照课程标准要求开展书法教育,其中三至六年级的语文课程中,每周安排1课时的书法课。在美术等课程中,应结合学科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书法教育,也可在综合实践活动、地方课程或校本课程中开展书法教育。

11.小学阶段开设外语的起始年级为三年级。初中阶段开设外语课程的语种,可在英语、日语、俄语等语种中任选一种。外国语学校或其他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可以开设第二外语。

12.初中阶段的学校,若选择科学、历史、地理,可相应减少自然地理的内容;若选择历史与社会、生物、物理、化学,则应参照相关课程标准安排自然地理的内容。

13.品德课程教材,从2016年秋季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开始已更名为《道德与法治》,但课程名称暂时不变;科学课程从发展考虑,在小学一、二年级每周各预留一课时。

    14.促进不同学段课程衔接,各地可选择不同的课程安排。初中阶段地理可选择七至八年级每周各2课时,或七年级每周2课时、八至九年级每周各1课时;生物可选择七年级每周3课时、八年级每周2课时,或七至八年级每周各2课时、九年级每周1课时;物理可选择八年级每周2课时、九年级每周3课时,或七年级每周1课时、八至九年级每周各2课时;化学可选择九年级每周3课时,或八年级每周1课时、九年级每周2课时。各地在选择时,注意相关学科内容的联系,调整教学内容。同时考虑学生的课业负担。

15.关于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学科实践活动、课程资源开发与建设等具体实施办法,省教育厅将逐步制发配套文件,与本方案一并贯彻执行。

 

附:辽宁省义务教育课程(综合与分科)安排表

 

 

 

 

 

 

 

 

 

 

 

     辽宁省义务教育课程(综合与分科)安排表

                   年级

   周课时数

科目

总课

时数

课时

比例

品德

品德与生活/社会

2

2

2

2

2

2

 

 

 

626

6.6%

思想品德

 

 

 

 

 

 

2

2

2

历史与

社会

历史

 

 

 

 

 

 

2

2

2

346

344

3.6%

地理

 

 

 

 

 

 

2

2(1)

(1)

科学

科学

(1)

(1)

2

2

2

2

 

 

 

793

795

8.3%

生物

 

 

 

 

 

 

3(2)

2

(1)

物理

 

 

 

 

 

 

(1)

2

3(2)

化学

 

 

 

 

 

 

 

(1)

3(2)

语文

8

8

7

7

6

6

6

5

5

2020

21.2%

数学

4

4

4

4

4

4

5

5

5

1355

14.2%

外语

 

 

2

2

3

3

4

4

4

762

8%

体育与健康

4

4

3

3

3

3

3

3

3

1009

10.6%

艺术

音乐

2

2

2

2

2

2

1

1

1

1046

11%

美术

2

2

2

2

2

2

1

1

1

信息技术

 

 

1

1

1

1

1

1

1

1565

16.5%

研究性学习

社区服务

社会实践

 

 

1

1

1

1

1

1

1

劳动与技术

 

 

1

1

1

1

1

1

1

地方/

校本

课程

地方课程

2

2

2

2

2

2

1

1

1

校本课程

1

1

1

1

1

1

1

1

1

周总课时数

26

26

30

30

30

30

34

34

34

274

100%

学年课时

910

910

1050

1050

1050

1050

1190

1190

1122

9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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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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